本帖最后由 棋中王 于 2015-12-20 17:27 编辑
谁将成为终身监禁第一人?(今日谈)
最近,北京市高院发布通报,将罪犯刘志军、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,原判附加刑不变。引发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。之所以被关注,不仅在于原本都是轰动一时的大案要案:一个曾是前铁道部长——落马贪官,一个是以杀人罪获刑的薄熙来的老婆,更在于他们能否真正被终身监禁。 以往在我国刑法中,无期徒刑≠终身监禁。因为,无期徒刑虽然为名义上的终身自由刑,但由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设计,并不存在自然生命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。也就是说,只要“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刑”,故无期徒刑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。不过,随着刑法修正案(九)于11月1日开始生效,对于“犯贪污、受贿罪,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,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,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。”显然,这是对贪官量身增设的“终身监禁”,不仅显示了十八大以来反腐继续保持高压态势,更表明依法治国让“终身监禁”入刑,借以对贪官形成极大的震慑力,同时也改变“无期”名不副实现象,从而开启了在中国“终身监禁”的先河。 谁将成为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?人们的目光自然投向那些已被判死缓待减无期的贪官身上。所以,刚刚减为无期徒刑的刘志军,包括一审被判死缓正在上诉的军内“大老虎”谷俊山,能否获终身监禁,自然成为媒体舆论关注焦点。人们多么希望看到,诸如刘志军、谷俊山等一批获刑死缓的贪官,能够成为“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”的首批“受益”者。但遗憾的是,根据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,将“终身监禁”的适用范围为限定在了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,也就是说,之前已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,将根据原法律的规定,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减刑或假释。尽管,还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,即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、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,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自由裁量——如果罪行极其严重,根据原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,适用终身监禁;根据原判处死缓足以罚当其罪的,适用原法律规定。所以,据法律界人士判断,像刘志军、谷俊山等罪犯被判终身监禁的几率不大。这也意味着那些11月1日以前,业已被判处死缓的一批贪官,或将侥幸与终身监禁失之交臂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,在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中,定会有被判死缓的贪官,届时“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,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、假释”,将突破零时代。 谁将成为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,人们拭目以待。 (原创于2015年12月20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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