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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杏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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测试你侦案、破案能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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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2-29 09:21:00 | 只看该作者

欠安啊?

保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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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2-29 17:11:00 | 只看该作者
        信件不一定要通过邮递,郑小姐可以直接将信件投入李先生的邮箱,因为郑小姐是真凶肯定知道王小姐的死因,而且知道王小姐与李先生不和,故意嫁祸于李先生的,也正好解释了为什么要用定时引火装置,她需要时间去及早投递嫁祸信.
还有就是王小姐是被刀刺中心脏而死,一定会大量出血,就算灯光不够也会闻到强烈的血腥味,不可能认为她是睡了的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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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2-30 11:09:00 | 只看该作者
以下是引用老牛1在2013-12-29 17:11:00的发言:
        信件不一定要通过邮递,郑小姐可以直接将信件投入李先生的邮箱,因为郑小姐是真凶肯定知道王小姐的死因,而且知道王小姐与李先生不和,故意嫁祸于李先生的,也正好解释了为什么要用定时引火装置,她需要时间去及早投递嫁祸信.
还有就是王小姐是被刀刺中心脏而死,一定会大量出血,就算灯光不够也会闻到强烈的血腥味,不可能认为她是睡了的.


总算来了一位大侦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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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3-12-30 15:33:00 | 只看该作者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我好了,多谢大家的关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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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2-30 15:47:00 | 只看该作者

为做一个小手术,居然住了9天医院,其中手术时间为半小时,其余为检查时间,检查项目为:x光胸片,ct胸片,肠镜,胃镜,抽了9管血,禁食三天,结果出来了,一切正常,坑爹呀。还算不错,没被折腾死。

       言归正传,这个案例看似很简单,只有2个人有嫌疑,那么答案最多有三个,1,男作案,2,女作案,3,男女共同作案。现在我们一一排除,排除不掉的即是罪犯嫌疑人,首先我们关注一下“定时引火装置”,这个装置的出现表明罪犯为单独作案,否则没有必要使用“定时引火装置”,这样共同作案就被排除了,“定时引火装置”还说明一个问题,起火时罪犯不在现场,那么同样的道理,郑小姐的嫌疑排除了,因为他在现场,没必要使用定时引火装置,最后只剩下李先生了,他才是此案最大的嫌疑人,当然定时引火装置不能成为认定嫌疑人的直接证据,但它可为分析此案指明方向,

     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两人的证词,看看谁不能自圆其说,此人就是罪犯。

      郑小姐的疑点有两个,1,在烟雾中如何喊叫王小姐?2,为何没闻到血腥味?

       哈哈,欲知后事如何,且听下回分解。晚上见。

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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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2-30 16:18:00 | 只看该作者
       哈哈哈     高手云集    我就等着看看谁答的最靠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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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2-30 18:30:00 | 只看该作者

下班了,接着分析。

      按常规分析,人在烟雾中是无法喊叫的,但也有例外,烟雾分布不均匀,主流方向浓,其他地方淡薄,离地面30公分的空间是没有烟雾的,这正是着火时需要爬着逃生的原因,所以郑小姐完全有可能喊叫王小姐,此一条质疑不成立。

      关于血腥味,案例中并没有关于血迹的描述,所以我认为并没有血液喷出,但这可能吗?我认为是可能的,但要有几个条件,第一只能刺一刀,第二刀上面不能带血槽,第三刺中后刀不能拔出,这样喷出的血液就会进入胸腔压迫肺部,使人不能呼吸而窒息。能够使王小姐失去反抗能力,一刀致命的只能是身强体壮的男人,女人是很难做到的。

      下面谈一谈李先生,他符合全部条件,一个人,男性,但这种男人遍地都是,如果没有罪犯写的敲诈信,(我认为不能叫恐吓信)没有人会联想到他就是罪犯,让我们再看看案例的描述,深夜案发,如果罪犯这时将敲诈信投入李先生的邮箱李先生也不会收到,没有人发神经半夜去检查邮箱,如果第二天白天警察找到李先生,他再拿出敲诈信就正常了,但偏偏案发3小时就找到李先生,这是李先生没想到的,所以这封敲诈信就成了蛇足,暴露出真正的罪犯。

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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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2-31 09:44:00 | 只看该作者

老陕的分析真棒!

你一定要好好保重身体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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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2-31 19:28:00 | 只看该作者
   以下是引用陕宜牛在2013-12-30 18:30:00的发言:

下班了,接着分析。

      按常规分析,人在烟雾中是无法喊叫的,但也有例外,烟雾分布不均匀,主流方向浓,其他地方淡薄,离地面30公分的空间是没有烟雾的,这正是着火时需要爬着逃生的原因,所以郑小姐完全有可能喊叫王小姐,此一条质疑不成立。

      关于血腥味,案例中并没有关于血迹的描述,所以我认为并没有血液喷出,但这可能吗?我认为是可能的,但要有几个条件,第一只能刺一刀,第二刀上面不能带血槽,第三刺中后刀不能拔出,这样喷出的血液就会进入胸腔压迫肺部,使人不能呼吸而窒息。能够使王小姐失去反抗能力,一刀致命的只能是身强体壮的男人,女人是很难做到的。

      下面谈一谈李先生,他符合全部条件,一个人,男性,但这种男人遍地都是,如果没有罪犯写的敲诈信,(我认为不能叫恐吓信)没有人会联想到他就是罪犯,让我们再看看案例的描述,深夜案发,如果罪犯这时将敲诈信投入李先生的邮箱李先生也不会收到,没有人发神经半夜去检查邮箱,如果第二天白天警察找到李先生,他再拿出敲诈信就正常了,但偏偏案发3小时就找到李先生,这是李先生没想到的,所以这封敲诈信就成了蛇足,暴露出真正的罪犯。

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 分析的有逻辑性,  太专业了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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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2-31 19:30:00 | 只看该作者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祝大家:   新年快乐,    万事如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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