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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洋案最新进展,爷爷怎么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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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2-26 10:49:1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常看 于 2016-12-26 13:29 编辑

看看smokingbear123爷爷怎么说?
http://bbs.wangjing.cn/forum.php ... e=6&authorid=338931

前一段明显是有力量要求冷却处理一直不报道雷洋案,当时就估计这是为了把大事化小慢慢淡出大家焦点后再有腾挪之举,果不其然呀。过节的时候还真是把事情遮过去的绝佳时机呀。

“爷爷”回复“铁臂阿童木”2016-12-23 19:19:“尽管北京警方殴打致死,见死不救,联合串供,编造隐瞒,妨碍侦查,但考虑到死者居然干出了大保健这么丧心病 ...”
“殴打致死,见死不救,联合串供,编造隐瞒,妨碍侦查”能体现出明显犯罪情节轻微么?
犯罪人“殴打致死,见死不救,联合串供,编造隐瞒,妨碍侦查”的量刑轻重与被害人是否干出了“大保健”有关系么?你有起码的法律常识么?
倒是被嫖的那位连刚刚“嫖过”她的雷某穿的衣服的颜色都说得驴头不对马嘴让人觉得十分搞笑...

“爷爷”回复“高炮旅”在2016-12-23 19:44:“ 您误会发言人了,请细细品味字里行间的联系和含义,这种反衬手法很是入木三分,妙哉妙哉”
谢谢指正,我后来看出来了,当时实在是出离愤怒了。当年李庄案山城王指示下面栽赃时我就火了,当时就发了一贴,怒不可遏有时就冲动些。

“爷爷”回复“隔墙榴砖头”在2016-12-23 20:37:“说你嫖你就嫖,没嫖也是嫖。说无罪就无罪,人命算个屁。私法公正。”
如果你正在小巷里走着,忽然道旁一扇房门打开,你被人推了进去,你站立不稳,跌倒在床上,然后发现床上是一个一缕不挂的姑娘搂住你,给你一个可爱的鬼脸,随后是一连串闪光灯,然后你被按倒在床上...
如果你正在朝着阳光某地的某书报摊前想购买杂志,忽然有人不小心从后面拍了你一下,一分钟后,你被拷上,因为有群众举报你藏毒,然后在你的提包中发现一包冰-毒,而你连冰-毒是什么样子都从不知道...
真希望这些酷似意大利黑手党影片中的桥段,永远不要出现在我们任何一个人的身上…

最妙的是:
smokingbear123爷爷居然还说:

“来欣赏搜狐网友机器人发帖员今天4点05分到4点09分这几分钟之内的精彩表演”

“搜狐的机器人发帖员今天终于学会了改个名字而不是仅仅改个“搜狐网友XXXXXXX”的机器人编号继续发帖,但今天搜狐的所有帖子还都是这位机器人发帖员所发,风格没变、内容没变、句式没变、语气没变、甚至就连有些帖子还都和昨天的机器人帖一字不差,但至少这位机器人发帖员学会了如何冒名发帖,这也算人工智能方面的一个进步吧。
记住中国法制史上这个耻辱的日子吧:12月23日,正义虽然目前迟到、但终究会来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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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2-26 11:40:30 | 只看该作者
    我也非常不理解这样的结果。虽然我不懂法律,但是我尊重事实,事实是:不应该死的人死了,死人还要承担反抗的后果。这个案例为以后类似的问题开了不好的先河。
    通过这个案子,人们可以看见:依法治国仅仅是个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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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12-26 13:44:26 | 只看该作者
谢谢关注!您说得很有道理。

摘南方周末的评论:
http://www.infzm.com/content/121805

天下为公
把人弄死了,还算“情节轻微”?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?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难道就是假话加笑话?

eatfat
有人说合理 合法 这种白痴一样的格式化评论什么时候不出现了 社会就和谐了

天下为公
法律是什么?有人说法律是钢铁。有人说法律是棉花。有人说法律更像是一块橡皮泥,它可长可短、可方可圆、可大可小,有时还可有可无。法律究竟是什么?唯一正确的答案;它是权力与制度的附属物。

期待
结果合理,合法,舆论不能绑架法律,支持检察机关!

艳艳
一次只会罚款3000的嫖娼,硬是让一个学过法律懂得法律的鲜活的生命丧失了,这是在开法制的玩笑,还是法制在开玩笑?看完才明白,雷洋是在挣扎过程中被自己吃的饭噎死的!而视频中的雷洋的呼喊和电警棍的闪光都被忽略不计了!

xys19703
公民过失杀人可以不负责任吗?这次使用暴力的时候是知道会致命的。如果一个年轻的生命去了竟没有人负责,你觉得自己安全吗?

李浩然قەيسەر
可否解读为政法校友压倒了人大校友呢?

洪星
习近平: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,他说:“一次不公正的审判,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。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——好比污染了水流,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——好比污染了水源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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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12-26 13:48:36 | 只看该作者
阳光灿烂的日子  人就这么死了!

王晶  这个为什么是情节较轻 不予起诉 明明蛮严重啊

行者  我只记得一人追小偷,小偷滑摔倒致死,该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!

lwtz
不知道北京检方是怎么掂量的,大概是从美国警察开枪打死黑人最后被判无罪的新闻报道“权衡”出来的吧,还有可能是看到国内近段时间有多起对嫌疑人采取宣布无罪、释放等案例因而有所启发吧,不知道究竟如何使他们采取了不起诉,在一般人看来,不涉嫌强奸,仅仅是嫖娼,警察何必穷凶极恶地对待嫌疑人呢,何况多人制服一人,何况后果!虽不算直接致人死亡,但也是因你的行为直接导致嫌疑人的生命体征陷于危亡状态,不及时送医抢救,致使该人丧命。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、第三十七条规定、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,依情节轻重判以三年至七年;或者给予训诫、道歉赔偿、行政记过;不予起诉等。看来警察的强力执法致人死亡算是最轻微的疏忽职守啰

空,。  老子不服
空,。  终于让评论了

阿sir  屁民命如纸,恶吏威似虎。
鱼尾和甲虫  死的无责任人,自己呛死的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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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2-27 08:42:40 | 只看该作者
本帖最后由 先乡后城 于 2016-12-27 08:44 编辑

    陕北老百姓有一句话:会说的不如会听的。
    他们再会说,也不如老百姓会听,人人心里都有一本账。
    过去还有一句话:挖社会主义墙角。
    他们的做法,就是挖社会主义墙角,根本不是补台,是在拆台。前苏联完蛋的时候,很多老百姓当时是高兴的,因为苏联的舞台已经被人拆的差不多了。
     如果有那么一天,这个案子,也是推动的力量之一。老百姓痛恨以法律的名义,胡说八道,直接给老百姓上眼药。
    指鹿为马,谁敢说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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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2-27 09:51:50 | 只看该作者
会说的不如会听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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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12-27 10:10:04 | 只看该作者
谢谢二位继续关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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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2-28 10:12:01 | 只看该作者
    强烈要求全国人大讨论设立: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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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6-12-28 10:14:14 | 只看该作者
谢谢继续关注!

有个现象令人关注:没见到控方态度。
“民不告官不究”,浙江去的律师团和受害者家属被摆平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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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12-28 10:18:48 | 只看该作者
本帖最后由 先乡后城 于 2016-12-28 10:39 编辑
常看 发表于 2016-12-28 10:14
谢谢继续关注!

有个现象令人关注:没见到控方态度。


    把嫖娼做实了,家属就退了一半。我依然怀疑里面是不是有什么东西。
   即便按他们认定的事实,也一样不能开脱后果严重,没有人承担法律责任这个事实。
    正常情况,法律是按照后果说事的。情节再轻微,只要后果严重,肯定有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。
   比如小偷,事前并不一定知道钱的数量,但是,他要承担数量的结果。包括你捡到东西,没有还给失主,也是按照数量承担责任的。
   再比如:乱扔烟头,就看后果。不会因为平常没事,有了后果说情节轻微。
   这里体现的是话语权,不是什么法律,把老百姓当傻子了。
   死者自己也有问题?给将来很多人留下了理由:控制是正常执法,他死了,是他身体有问题。后患无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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